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315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冬宝,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冬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