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52号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半仙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刚,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倩倩,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福,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