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16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注册号为441********2317。
经营者:刘锦周************。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潮尚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