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澄,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鹄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676975772Y,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依兰村/div>法定代表人:范淑霞。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鹄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照(2019)苏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停止侵害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诉讼费3225元。
因哈尔滨市鸿鹄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福州米厂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委托当地法院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鹄米业有限公司位于许卜乡依兰,权证号为哈村房权证呼字第××、1××1号的不动产,查封生效日期2020年9月10日,查封期限三年。
因上述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用房,现无法处置。
4、本院依职权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诉讼费3225元,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本案查封财产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由此造成解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