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573号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胄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辉,曾用名:黄金泉,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