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58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晟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中关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0001CYH4B。
法定代表人:张盛武。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晟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