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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益邻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959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益邻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益邻居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959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U71B8X。

经营者:汤俐,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13************72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另,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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