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209号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