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潇珍,女,1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理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佐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潇珍、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