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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潇珍、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15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潇珍、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胡潇珍;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潇珍,女,1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理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佐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潇珍、江门市亮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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