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7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唯美门业,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欣隆壹号公馆第******房,经营者:刘必磊,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9********。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唯美门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唯美门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