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金旺,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龙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