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17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葆春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高小元。
被告:荷塘区百事达超市,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书香里****门面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贺巧玲。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葆春针纺织有限公司、荷塘区百事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