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知民初9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小龙坎自助火锅店,经营场所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U85K5R。
经营者:王康,身份证号码×××。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小龙坎自助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被告德令哈小龙坎自助火锅店在诉讼过程中已办理注销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缴纳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