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27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田园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组织机构代码92610481MA6XMNKH7K。
9261040369 经营者:陈召召。
本院在审理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平市田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