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530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浩兴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浩。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浩兴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浩兴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