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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思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思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思扬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09号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

法定代表人:王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思扬餐饮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富强路北头 经营者:杨鹏。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安市武安镇思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 —2— 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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