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07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珈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中八大巷中街水冷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喻家豪。
本院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珈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