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189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州广运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国际原材料城**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D9DYF8G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广运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