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30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佳彬,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