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9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兴达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9153。
经营者:方艳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兴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兴达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