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08号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NNLH7J,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凤城路****。
法定代表人:钟和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王文冬,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麦可歌舞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HJY6Y62,地,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半岛花苑**楼)/div>法定代表人:杨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麦可歌舞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麦可歌舞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