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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10963号
案件名称李明胜、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胜;刘飞;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0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红,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

投资人:刘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红,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明胜因与上诉人刘飞、被上诉人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明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和上诉人刘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周晓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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