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873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琪华商贸部,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iv> 经营者:张倩,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为与被告锦江区琪华商贸部(以下简称琪华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琪华商贸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被告琪华商贸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二、被告琪华商贸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雅瑞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眼镜”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琪华商贸部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琪华商贸部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起诉。
被告琪华商贸部、淘宝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雅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琪华商贸部、淘宝公司均未举证。
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雅瑞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9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铭申请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浏览截取网页、接收购买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袁铭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小海舰旗店”的淘宝店铺购买名称为“暴龙太阳镜男2018年新款男款眼镜偏光镜墨镜方框商务太阳镜BL7009”的太阳镜一副,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实付款205元。
页面显示该商品售价205元,已售155件。
该商品链接的产品图片多处位置显示“BOLON”标识。
2018年10月15日,袁铭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快递公司:中通快递;
单号:285974667607)。
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袁铭打开包裹进行拍照,封装后公证员将该包裹交由袁铭保管。
袁铭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2819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黑色眼镜盒一个,眼镜盒内装有墨镜一副、眼镜布一块、产品说明书一份、白色塑料包装袋一个、小票一张,其中眼镜盒、产品说明书、塑料包装袋、眼镜镜面等处均使用有“BOLON”字样,小票上使用“暴龙”文字。
掌柜名为“小海舰旗店”的淘宝店铺由琪华商贸部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主张琪华商贸部在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销售涉案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眼镜盒、产品说明书、塑料包装袋、眼镜镜面上使用的“BOLON”标识及小票上使用的“暴龙”标识及案涉网店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眼镜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眼镜,雅瑞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琪华商贸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案涉实物系侵权商品,琪华商贸部在案涉网店上述商品链接名称及产品图片上使用的“BOLON”、“暴龙”字样同样侵害了原告的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专用权。
雅瑞公司撤回了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琪华商贸部在案涉商品链接名称、产品图片上使用“BOLON”、“暴龙”字样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205元,已售155件;
2、雅瑞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并支出购物费用20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江区琪华商贸部(经营者: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81元,被告锦江区琪华商贸部负担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