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麻超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21刑初160号
案件名称麻超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清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麻超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012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超海,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超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麻超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麻超海在百度牛栏山贴吧发布出售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信息,后一个自称新疆人的人(身份不详、微信号×××)加上麻超海微信(微信号×××),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向麻超海购买600箱牛栏山42度白酒,双方约定35元一箱,新疆人联系物流,货到付款。

同月6日,麻超海以28元一箱的价格向文水县高车村叫“郭庆”的人(身份不详)购买了600箱假冒的牛栏山白酒,通过传化物流公司由张某驾驶的×××豪沃牌货车,准备去晋源区姚村中转站后发往新疆,该车行驶到清徐县温南社村段时被清徐县公安局查获。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被查获的600箱白酒不是该厂产品,系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牛栏山白酒”价值人民币810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麻超海来到清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证人张某、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麻超海的微信截图、查获现场照片、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定[2020]13号《关于42度牛栏山白酒的价格认定书》、太原化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代为保管涉案物品的说明》、太原惠德利酒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山西顺牛酒类营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牛栏山公司的打假、打仿资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专利权、外观注册专利权、食药环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麻超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麻超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麻超海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麻超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麻超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扣押牛栏山白酒600箱(42度500ML×12瓶/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已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6日对被告人麻超海所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超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麻超海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超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侦查机关查获的牛栏山白酒600箱(42度500ML×12瓶/箱)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