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18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秀丽,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秀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