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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8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

经营者:杨倩。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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