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8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
经营者:杨倩。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心相邻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