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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禹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禹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株洲县禹杰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禹杰商店,经营场所: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南路。

经营者:刘铁球,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禹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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