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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899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289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8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被上诉人山东嘉美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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