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9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好惠多商行,经营场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NRAG1W。
经营者:叶永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好惠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