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2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兴发食品商行。
经营者:李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芬(系经营者李灿之妻)。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兴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