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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3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三江源回迁**楼****门点/div> 经营者:任忠强,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告海城市海州区哆唻咪米线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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