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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0114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11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三兴街拐角处**商铺。

经营者:朱学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根之恋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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