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9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县王十万乡长源村(朱亭服务区)。
经营者:黎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经贸路**荣鑫家园**807。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京港澳高速朱亭服务区富源酒店、湖南好相惠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