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3074号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果乐汇水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路****。
经营者:赖诗贵。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果乐汇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已与德化县果乐汇水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