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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县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县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笑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王雅斌,律师。

被告:新乡县笑天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鹏。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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