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王雅斌,律师。
被告:新乡县笑天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鹏。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