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60号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翔,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颐盛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盛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