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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李清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9405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李清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李清浴;黄木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49405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六层F4868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95280D。

法定代表人:李清浴。

被告:李清浴,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

被告:黄木然,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诉被告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立达顺公司”)、李清浴、黄木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例如,MLB球队在中国进行比赛、发起MLB宣传项目、向中国儿童宣传MLB(在2017年已经有超过十万儿童参加MLB的宣传项目),在中国建立棒球运动发展中心。

除此之外,MLB还在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易立达顺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店铺“金宝华旗舰店”内销售带有“”、“MLB”、“”、“”等标识的商品。

被告易立达顺公司和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0日注销)共同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被告易立达顺公司及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给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清浴作为被告易立达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易立达顺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木然作为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三被告均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43360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

2.第4336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3.第433606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

4.第181516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有沿帽、无沿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5.第201780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有沿帽、无沿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6.第17569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有沿帽、无沿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2019年10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倩向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倩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以下操作:一、登陆天猫网,搜索“金宝华旗舰店”,点击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该店铺名称为“金宝华旗舰店”,查看该店铺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六层F4868C2,法定代表人李清浴,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的销售。

二、返回店铺页面,依次查看以下商品:1.“帽子女儿童棒球帽休闲鸭舌帽男秋冬亲子帽宝宝韩版百搭学生遮阳潮”,月销量6500+,累计评价6135,库存1421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爱心包裹贫困儿童关爱行动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18750笔”;

2.“帽子女秋冬潮牌棒球帽ins帽韩版潮百搭儿童防晒帽情侣鸭舌帽男”,月销量321,累计评价6159,库存804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彩虹之家艺术疗育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20695笔”;

3.“帽子男夏季网眼棒球帽韩版嘻哈帽休闲百搭遮阳帽情侣亲子鸭舌帽女”,月销量291,累计评价5061,库存7363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彩虹之家艺术疗育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17261笔”;

4.“帽子男韩版潮棒球帽百搭休闲时尚纯色平沿嘻哈帽青年遮阳防晒帽女”,月销量129,累计评价414,库存454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彩虹之家艺术疗育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1621笔”;

5.“帽子女夏季棒球帽韩版潮人嘻哈帽时尚百搭鸭舌帽青年休闲遮阳帽男”,月销量19,累计评价541,库存13240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顶梁柱重病救助行动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535笔”;

6.“儿童帽子可爱婴幼童潮流棒球帽休闲亲子鸭舌帽日韩百搭遮阳帽ins”,月销量34,累计评价76,库存1907件;

7.“毛线帽女潮牌保暖儿童帽针织帽男亲子羊毛帽情侣冷帽嘻哈帽套头帽”,月销量114,累计评价76,库存269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壹乐园计划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220笔”;

8.“帽子女秋冬季新款韩版百搭鸭舌帽洋基嘻哈帽加厚保暖毛绒棒球帽男”,月销量11,累计评价138,库存4639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助力脱贫乡村医疗计划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269笔”;

9.“小蜜蜂棒球帽女春夏季韩版帽子时尚百搭太阳帽防晒帽潮牌鸭舌帽男”,月销量4,累计评价26,库存295件,商品详情中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爱心包裹贫困儿童关爱行动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57笔”;

10.“帽子女男韩版新品夏季休闲亲子遮阳防晒出游围鸭舌棒球帽遮阳帽潮”,月销量20,累计评价21,库存3487件。

上述商品价格在35元至48元之间,商品展示图片中的帽子上有“”、“MLB”、“”、“”等标识,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为“GOLDBOHU/金宝华”。

查看过程中同时选择相应的款式加入购物车。

三、使用账号及密码登陆后对购物车内的商品进行结算,共计支付362元(含运费18元),订单号为6634XXXXXXXXXX8485。

2020年1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2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6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倩在公证处一楼接待室内接收了一个快递包裹,并对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物品封存于一个纸箱内。

2019年12月2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倩在公证处一楼接待室内接收了一个快递包裹,并对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物品封存于一个信封内。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20年3月5日出具(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2019年12月2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倩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天猫网,使用账户及密码进行登录,依次点击“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查看订单6634XXXXXXXXXX8485的物流信息,页面显示该笔订单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运单号为36XXXXXXXX64。

查看部分商品销售页面后,通过阿里旺旺与天猫网店“金宝华旗舰店”客服联系,向该客服索要发票后,该客服向王倩发送了寄送发票的顺丰快递单照片,单号为362125981823。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20年3月5日出具(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庭审中,当庭对(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3号公证书所附两件封存实物进行拆封。

其中,箱装封存物内有顺丰速运快递单一份,单号为36XXXXXXXX64,另有九顶帽子,帽子帽身正面均有“”标识,内侧及背面印有“MLB”或“MAJORLEAGUEBASEBALL”或“”或“NEWYORKYANKEES”或“yankees”标识,吊牌上印有“GOLDBOHU”和“Unremittingself-improvement”标识;

信封封存物内有顺丰速运快递单一份,单号为36XXXXXXXX823,另有发票一张,上盖有“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货物注明为“帽子”,数量9,价格合计362元。

原告当庭确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已经在网店中下架。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88号公证书,证实以下网页内容:1.关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及相关球队的百度搜索结果(简称MLB,是北美地区最高水平的职业棒球联赛,1903年由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共同成立,是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之一……);

2.相关宣传报道等(多位明星穿戴带有原告权利商标的服饰参加活动、原告与多个知名品牌合作推出联名产品)。

为证明其正品知名度和售价,原告提交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20号公证书,证实以下网页内容:原告经营的天猫网店“MLB海外旗舰店”销售有多款带有涉案商标的帽子,销售价格为269元至1499元不等。

原告主张其正品帽子的平均价格为361元。

为证明服装行业的利润率,原告提交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30号公证书,证实以下网页内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主办的巨潮资讯网公布了服装行业相关公司的概况及财务数据。

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品牌女装相关的设计、推广以及销售,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26.7%、27.174%、28.771%、24.67%、27.333%;

2.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档精纺呢绒和服装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9.247%、18.655%、18.369%、18.29%、18.098%;

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品牌推广,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6.951%、17.914%、18.621%、19.261%、19.522%。

另查,被告易立达顺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清浴,监事黄木然,自然人股东李清浴,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家居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母婴用品、童装的销售;

国内贸易等。

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木然,自然人股东黄木然,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服装鞋帽、母婴用品、童装的销售;

国内贸易等。

该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注销。

经商标局核准,被告易立达顺公司依法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160666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帽、袜等,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2.第344905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帽子(头戴)、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

再查,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4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362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保险费发票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4336076号“”、第4336062号“”、第4336063号“”、第1815169号“”、第2017802号“”、第1756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帽子,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帽子(头戴)、有沿帽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MLB”、“yankees”、“NEWYORKYANKEES”、“MAJORLEAGUEBASEBALL”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天猫网店“金宝华旗舰店”备案的经营者工商注册信息与被告易立达顺公司相符,网店名称中的“金宝华”与其第16066636号“”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同,同时,被控侵权商品购买发票上盖有“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天猫网店“金宝华旗舰店”由被告易立达顺公司和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由被告易立达顺公司和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销售。

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标注商品品牌为“金宝华”,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上印有的“GOLDBOHU”和“Unremittingself-improvement”标识与被告易立达顺公司第16066636号“”注册商标英文部分、第34490571号“”相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由被告易立达顺公司生产。

故,被告易立达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与被告易立达顺公司共同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因深圳市缘龙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股东即被告黄木然承担。

故被告易立达顺公司、黄木然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问题。

不同企业的利润率存在差异,原告提交了其它企业的财务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商品的利润率,但可以作为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时的考虑依据。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被控侵权店铺销售页面显示,涉案侵权商品中共八款参加了公益计划,每笔交易成功后都将进行捐赠,即其捐赠的笔数应与成交笔数一致。

按照上述商品成交的笔数,以商品最低价格计算,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至少为2088381元。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同行业其他商家的利润率、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4000元有公证费发票佐证,购买费用在公证书中有记载,本院均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万元;

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合理维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易立达顺公司、黄木然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4362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清浴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易立达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易立达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易立达顺公司、李清浴、黄木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4336076号“”、第4336062号“”、第4336063号“”、第1815169号“”、第2017802号“”、第1756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销毁被控侵权商品库存;

二、被告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黄木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4362元,共计人民币524362元;

三、被告李清浴应对被告深圳市易立达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589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0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及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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