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8号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傅孙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玖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区佛堂大道。
经营者周礼坚,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
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玖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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