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26号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422902G。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陶勇刚、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义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云路镇云七村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PF0RXT。
法定代表人:江丽霞。
被告:广州圣龙大徤康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街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5W5X。
法定代表人:聂金龙。
被告:东莞市健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西安路**恒发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3543866J。
法定代表人:范晓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义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徤康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健恒医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