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3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经营者:张艳萍。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