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8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半天起步家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明星社区居民委员会附属用房/div>法定代表人:胡缓缓。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半天起步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同年11月10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