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9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美宜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新津县普兴街道骑龙村1组34栋101号。
经营者:倪继红。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美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津美宜家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