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957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
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茂明,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连平县,本院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胡茂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胡茂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