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571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艺丰厨卫电器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迎宾路路东沿街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5MA3MK4WT3Q。
经营者:官雪。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艺丰厨卫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