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4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伍二零生活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吴春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南郑县XX镇XX村****。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伍二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