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588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飞,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
被告:成都酷家童屋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金花,职务不详。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酷家童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