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10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珊,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县金樽音乐餐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
经营者:张红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清水县金樽音乐餐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