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08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曹记久久鸭脖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西街与轴承厂北路西南角**/div> 经营者:曹占涛。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曹记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