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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与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702号
案件名称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与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西郭路村。

法定代表人:赵秀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莲路**。

经营者:王辉。

上诉人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原审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以下简称星期七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华沃公司、星期七超市店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千百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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