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9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